依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需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新化县2023年第七十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新化县上渡街道白沙社区集体土地0.0375公顷,上渡社区集体土地0.4401公顷。具体见拟征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用途
住宅用地(安置住宅)。
三、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文件执行。
(二)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土地征收采取社会保险方式安置,对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条件的,按《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21号)和《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22号)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16日由新化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并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附属物等进行丈量登记清点确认,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农户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对丈量登记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10个工作日,并在新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项目所在乡镇应当听取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权利人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新化县自然资源局。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联系人:刘恒,联系电话:0738-3231096)